“和谐的网络社会”参赛文章

  我是80后出生的,按理说对于网络应该是如数家珍,但本人对网络到现在为止还是一知半解。记得第一次接触网络是在高三的时候,那时网吧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大街小巷如雨后春笋的出现,当时对网吧的限制还相当的宽松。我的一个同学也是最要好的朋友迷上了网络游戏,学业一塌糊涂,网络就这样给我留下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印象。当然,网络游戏只是网络的冰山一角,它是一个相当庞杂的系统,而且不断有新的东西出现,例如网络上一些新人类所用的符号语言的创新速度是任何语言都未有过的,而这些语言在普通人看来无异于一个个的电报解码,但这些语言却得以散播全球各个角落,几乎成为国际通用语言,可见网络的力量之浩大。
  人们常说:“网络就与同社会一样,五花八门。社会上,有三教九流;网络上,也有三教九流.网络可以成就你的梦想,也可以毁了一个人。”正因为如此,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加强对网络的规范,使其成为一个与现实社会一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网络社会,摆脱它一开始的混沌状态。例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对公民个人保护的条款第四到六条规定: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公民的网络上的权利不再是虚拟的,它已经是可以触摸到的权利;而另一方面,网络公司也加强自律,如一些网络游戏公司开发出游戏防沉迷系统。这是公司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的表现。
  和谐的网络社会的建立依靠的是高素质的网络公民。可以看到的是,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网络公司的自律,都不是控制网络负面作用的最好方法,真正治标治本的方法应该是加强网民的自律,这就是与其救火不如防火的道理。加强网络法律的普及,加强网络道德的建立和发扬,这已是当务之急。
我们没有理由对网络的未来不抱有期待,在网络不断发展的今天,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需要我们开动脑筋去解决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提出和解决成为网络事业不断前进的助推器。网络的发展趋势是积极向上的。
  我相信会有那么一天,网络不仅是人们聊天游戏以解乏或消磨时间的工具,更会成为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作为独立思考的个人可以充分发挥他的聪明才智,展现他的喜怒哀乐。或者说网络是我们的生活方式。
                       作者:智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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